新《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》案例分析
文章出處:本站 人氣:4608 發表時間:2019-07-16 16:54:40
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《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》,這個“涉及千家萬戶”的條例,經過三次審議,終獲通過,將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。
半數業主入住 應開業主大會
案例:
鄭小姐是合肥市某小區的業主,自打住進該小區以來,就從未聽說過業主大會的事。鄭小姐說,自己周圍的朋友們中,只有個人住的小區里成立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。
“我們業主都沒有形成團結起來的組織,那豈不是發生了什么事,都是物業說了算?”
在《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》中規定,“小區入住率達50%以上的;批物業交付滿2年、并且入住率超過30%的;批物業交付滿三年”,符合上述條件之的小區,應當召開次業主大會會議。
條例規定,屆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。
小區道路車位屬于業主共有
案例二:
如今擁有私家車的市民越來越多,而近,小區里的停車位漸成熱點話題。合同上的停車位,實際中卻沒有;小區的道路上,物業不準停車,還要論價出售……
在《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》中,規定建設單位向物業辦理交付手續之前,必須按照規劃要求完成綠化建設及車庫、車位的配置。
同時規定,建筑區劃內,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、車庫應當先滿足業主的需要,這些車位、車庫的歸屬,由當事人通過出售、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。
而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,屬于業主共有。
透露業主信息 物業當心舉報
案例三:
“物業擅自透露了我的信息,我該怎么辦?”剛買到新房,電話便被裝修公司打爆,面對物業透露自己的信息的行為,劉先生應該怎么辦?
《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》規定,建設單位、物業服務企業、業主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業主個人信息資料。泄露業主個人信息資料,影響業主正常工作、生活的,業主有權向行政主管部門舉報。
物業擅自撤離多罰10萬元
案例四:
物業公司不打招呼就擅自撤離,小區沒人保安、保潔,隱患重重、臭氣熏天……業主委員會緊急招來新物業公司,但是,小區的所有資料都被撤離的物業公司卷走……近年來,在合肥,這樣的現象頻頻發生。
《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》規定,業主委員會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服務合同,對各自的權利義務進行規定,對服務費用、違約責任、時間進行明確的規定,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、公布物業服務合同等示范文本。
按照物業服務合同,物業應履行安全防范、衛生保潔等服務。
未辦理交接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,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、停止物業服務。如果擅自撤離,將由相關部門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將被處以5萬元以上,1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同時,條例還規定,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管理人員的信用檔案。
房子空著不住 也要交物業費
案例五:
“收不到物業費”合肥某物業公司的管理人員小張覺得自己整天就像個“討債的”。很多業主沒有入住小區,便表示,自己沒有住進來,沒有享受物業服務,自然不需要交物業費。
未入住小區的業主是否可以減免物業服務費? 《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》中沒有做此規定,按照《物權法》的相關規定“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,享有權利、承擔義務;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”。所以,《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》并沒有在這些方面向業主傾斜。
對于實踐中,物業服務企業根據自身情況,采取部分減免物業服務費的措施,屬于企業自主行為,《條例》不作規定。
改動房屋承重 至少要罰五萬
案例六:
鄰居買房以后,對房子動起了“大手術”,在沖擊電鉆的響聲中,鄰居們整天擔驚受怕。表示不滿后,得到的回答是:“這是我家的房子,我想怎樣就怎樣!”
真的能“想怎樣就怎樣”?
《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》中規定:“拆改房屋承重結構的,處以5萬元以上,10萬元以下罰款”。
占用房屋共用部位、公共場地的,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,5000元以下罰款,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,10萬元以下罰款。情節嚴重的,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、1萬元以下的罰款,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,15萬元以下罰款。
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用房的,由業主委員會根據管理規約約定進行協調、處理;處理不成,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情節嚴重的,可被處以5000元以上,2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- 上一篇: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
- 下一篇: 新《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》2010年1月1日起實施
-
暫時沒有數據